发布时间:2019-04-09 13:36
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件类型:    发明专利无效案
专利信息:ZL201010229920.2(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

无效决定:    第278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隆天代理:    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

 

案件简介: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010229920.2、名称为“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的发明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8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修改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争议点:证据3是否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2):调整所述立体图像的显示内容包括根据所述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相对于所述观看者与所述前一左眼视图和所述前一右眼视图立体呈现出的前一物体的中心之间连线的偏转方向来产生所述当前左眼视图和所述当前右眼视图,使得所述当前左眼视图和所述当前右眼视图立体呈现出的当前物体相对于所述前一物体绕所述立体显示焦点进行偏转。

 

决定要点: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是创造性判断中关键的一步,只有客观、准确地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才能得出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准确结论。而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应当从对比文件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客观、整体考量,不应带着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去解读对比文件。并且,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也应当遵循从现有技术出发的原则,而不应当在对比文件中引入本专利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推断,从而导致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客观公开事实的认知范围,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

 

典型意义:无效程序中通常使用证据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客观、准确地认定证据公开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在创造性判断中非常关键,本案在对如何正确解读证据公开内容方面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件获奖:本案入选专利复审委员会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复审委判定: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的上述分析和推导脱离了对比文件3的整体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孤立地分析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且引入对比文件3和1中没有公开的、而是本专利中所涉及的“立体显示焦点”、“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根据观察者与立体显示焦点的连线必然相对于观察者与前一物体中点的连线确定当前立体显示图像,以使立体呈现的当前物体相对于前一物体绕立体显示焦点逆时针偏转”等技术特征,并基于本专利中所涉及的上述技术特征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再推导,脱离了对比文件3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能够客观推断的范围,合议组不予支持。

 

隆天专利代理人张梅珍点评:
无效程序中通常使用证据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专利权人双方代理人较量的是对本专利的解读和证据的解读。本案中关于证据3是否给出“偏转”(区别技术特征2)的启示,请求人一直强调证据3公开的内容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给出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引入了所谓的“立体视觉理论”,试图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结合所谓的“理论”,再将证据1和3结合后的方案应用于某种场景,认为能够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我方代理团队当庭向合议组指出,证据3与本专利原理完全不同,请求人所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体视觉理论”缺乏依据,真实世界中人眼是不会关注f(焦点)的,也不会看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个连线,请求人所说的并非真实世界的情况,而是完全照搬本专利,最后我方代理团队的意见被合议组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