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案件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隆天代理: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原告帕弗洛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系争“毕加索”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在该独占使用权存续期间,被告艺想公司在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系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情形下又与商标权利人被告毕加索公司就系争商标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致使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帕弗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法剥夺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损害帕弗洛公司利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争议点:原告帕弗洛公司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两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艺想公司是否能够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法院裁判要点: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虽然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已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鉴于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义务,艺想公司也就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典型意义: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判决亦明确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本案判决对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件获奖:本案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判定:
1. 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在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在重复授权情况下,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在后被授权之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
2. 虽然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并不等于该合同已被实际履行。在无证据表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虽然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已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鉴于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义务,艺想公司也就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3. 由此,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如就系争合同产生纠纷,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另案解决。
隆天代理律师王小兵点评:
本案涉及商标重复许可问题、恶意串通的认定问题、商标许可合同效力问题、保护在先权利问题。二审法院虽在判决书中对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肯定,但并未支持被告艺想公司基于此有效商标许可合同而获得商标使用权。本案判决对国内大量存在的商标重复授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事实跨度十年之久,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归属涉及国内数十家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认定。二审法院对该案中的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次合议,并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弥补了一审判决的不足。该案判决结果为上海法院四起超长审限案件及全国各地数十起商标侵权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案件宣判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对本案作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