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1 17:26 摘自:人民资讯
迈克尔•乔丹“赢了”,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

提起乔丹,浮现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可能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也有可能是中国乔丹体育的乔丹品牌。美国乔丹和中国乔丹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持续长达8年的纠纷又有了新进展。




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

今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而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最后,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乔丹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乔丹体育上市的“拦路虎”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1991年,该公司注册“丹桥”商标,并在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为乔丹体育,并凭借“农村包围城市的打法”,赚得盆满钵满。仅用2年时间,乔丹体育销售额突破1亿元,2003年业绩增长600%。

2011年,乔丹体育成功过会,距上市仅一步之遥。据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原计划IPO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据悉,在2008年至2010年间,乔丹体育便分别实现营收11.58亿元、23.17亿元、29.27亿元,共计达6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1亿元、3.03亿元、5.18亿元,共计近10亿元。

可2012年的东窗事发,阻挡了乔丹体育的上市路,这一挡到目前已有8年。当时,美国前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发布公开信,“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我感到非常失望。”与此同时,“飞人”乔丹对中国乔丹进行起诉,并称其侵犯姓名权,请求注销多项商标。对此,乔丹体育并不承认,且多次胜诉。随后,双方进行长达8年的拉锯战。

“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之争

据了解,“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之争最早开始于2012年。迈克尔·乔丹曾发布一则视频,视频中称,中国一家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要对其提起诉讼。

公司于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从当时到现在,乔丹体育能够发展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一定程度上是沾了迈克尔·乔丹的光,在很多并不知晓内情的消费者眼中,提到乔丹,自然会联想到美国的“飞人”乔丹,而这显然就是乔丹体育打的“擦边球”。自从2012年开始中国乔丹就收到美国方面的投诉,接着官司不断。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姓名权”。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以及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得到的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对应的权利保护。对于相关指控,乔丹体育辩称,公司注册的是“乔丹”,而不是“Michael Jordan”或者“迈克尔·乔丹”。“乔”和“丹”只是常用汉字,存在于公有领域,仅在中国,有记录可查、名字叫“乔丹”的就超过4000人。况且“乔丹”只是“Jordan”的翻译之一,比如在香港地区,“Jordan”被翻译成“佐敦”,因此被告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在2016年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在今年4月,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对于此前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重新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乔丹体育败诉,撤销25类“乔丹+图形”商标。简单来说,这场持续了8年的关于那个“Jordan=乔丹”的等式,在法律层面上也被证明有效。